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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律师角色不可或缺

发布时间2014-02-08 13:30:50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中国食品安全网 

近年来,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已形成广泛共识。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全面修订、惩罚标准的大幅提高以及监督力度的空前提升,食品安全意识更加深入人心。在服务食品安全中,律师有望成为一支维护民生、捍卫法制不可或缺的力量。

为了探讨加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11月22日,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举办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律师的角色”论坛。论坛围绕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以及律师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作用与责任等方面深入展开研讨。来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我国食品企业的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立》课题研究小组等百余人出席了论坛。

服务食品安全将成律师行业发展新空间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以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为核心,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为基础,以涉及食品安全的技术标准为支撑,以各省、各地方政府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已被提到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高度。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大幅修改,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责任的空前加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全民关注,食品安全法律服务将成为律师新业务的蓝海。服务食品安全一方面是律师行业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又给律师提供了新的专业领域和巨大的发展空间。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和处罚力度大大加强,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全国200多万家食品企业、45万家食品生产企业急需复合型、专业型的食品安全律师和学者。同时,律师在代理消费者维权、监督政府依法行政都会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可以预见中国食品安全律师将作为中国律师新的生力军,成为一支维护民生、捍卫法制不可或缺的力量。

律师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应有所担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教授主持了论坛开幕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院长在致词中表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表示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具有战略性意义,改善食品安全形势迫切需要贯穿治理理念;食品安全领域市场化程度较高,较早且较为深刻地面临多元社会主体共同治理的需求和问题;食品安全涉及多个环节、多个社会主体、多种调整手段,是探索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提升的最佳试验田。食品安全领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应率先建立健全治理体系、改善提升治理能力。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伟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台湾执业律师刘阳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高秦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教学指导部执行主任吴江水、中国灾难防御协会灾难史研究专业委员会顾问陈一文、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信息研究所研究员涂永前、原北京市律师律协会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硕士生导师陈海阳、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课题研究小组的代表赵星、王奔以及执业律师刘新武、樊凤奇、罗铭君等专家学者和律师先后发言。

为配合论坛的召开,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编辑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律师的角色》论文集。该论文集汇集了著名法学教授、专家与学者、资深律师及律师学院有志于从事食品安全法律研究与实务的硕士研究生、还有律师学院“中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课题小组”成员、律师学院“东亚地区食品安全制度比较课题小组”成员等几十篇文章,研究探讨律师在食品安全共同治理中的定位、使命、责任与行动,探讨食品安全立法与修订,交流如何做好食品生产与流通企业法律顾问等律师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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