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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率先出台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2-11 11:12:52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每日甘肃网

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

市民选购蔬菜资料图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李杨)昨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个“办法”一个“预案”相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邀请省食安委副主任、省食安办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高建邦介绍有关情况,并与省农牧厅副厅长妥建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宋保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庆邦共同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据悉,继我省在全国率先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任务后,我省再次在全国率先出台《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电子追溯系统为基础,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为核心,实现食品从农产品市场准入到生产经营各环节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

食品监管不力市民可举报

问题1:我省食用农产品如何实现产销对接追溯?

王庆邦:《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入市交易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的产地准出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向供货方索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出具的产地准出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和标示标志;村民委员会或农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和销售者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将证明材料上传至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问题2: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社会公众怎样投诉?

高建邦:《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因此,社会公众可向当地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具体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各级监察机关举报电话为:12388;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电话为:12331;各级农牧部门举报电话为:12316。

问题3:在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我省如何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妥建福: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办法规定,收购、储存和运输农产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产地准出证明,凭产地准出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收购、储存和运输。对索取的原件或复印件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收购、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和经营者,要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台账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来源、供货商姓名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问题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应急响应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针对不同事故等级应采取哪些措施?

宋保才: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分别对应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州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启动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政府报告情况。核定为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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