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戴上质量安全“金箍”

发布时间2014-03-28 10:41:11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许昌网

3月25日,记者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我市确立了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符合生产、经营伪劣食品等14种情形的单位将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由各级监管部门通过政务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外公布,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实施严格监管措施。

《关于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对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伪劣食品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等14种情形。

对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监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实施严格监管措施,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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