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食安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发布时间2014-04-14 09:25:16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经济日报

本报北京4月7日讯 记者吴佳佳报道: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公布《食品安全相关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相关人员不得以国家卫生计生委评审专家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对外发表有关评估言论。

办法明确,食品安全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专家聘期5年,名单向社会公开。办法规定,如遇到专家所在单位参与申报产品研制,或专家担任申报企业技术顾问等专家与申报产品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向评审机构申请回避。如专家违反此办法有关规定,由评审机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核准后,解聘其专家资格,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中国国家培训网食品安全综合服务平台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