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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对食品质量问题负有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4-03-18 11:21:47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食品产业网

随着电商渠道的快速发展,现在我国网购用户已经达到2亿个以上,通过网络平台购买食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商家入驻电商平台,需要入场费,电商平台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这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购物安全,也有利于电商平台审核供应商的资质,有利于电商渠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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