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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最严”严守食品安全“红线”

发布时间2014-03-20 09:41:02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经济日报

“食品安全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际名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帝都酒店总经理潘成英如是说。

“两会”期间,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热点话题,代表委员们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表达着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切。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都有严格的质量安全要求。可是,为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屡屡发生?从最高检日前公布的5起指导性案例来看,主要是因为市场上食品质量安全准入机制不健全,以及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纵容包庇。

一方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多集中于“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在一些食品领域,缺乏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机制,个别领域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使得无证加工、未经许可生产有机可乘,一些缺乏资质的企业和小作坊很容易进入食品生产行业。这类“黑作坊”规模较小、设备简单、条件简陋、环境恶劣,生产过程中质量把关不严甚至完全没有进行食品安全指标方面的质量控制,完全脱离食品安全监管。同时,“黑作坊”个体工商户及其所雇佣的农民、无业人员,多为亲戚、同乡、熟人,从而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由于基层监管力量的薄弱,导致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长期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盲区,单靠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管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

正如三全集团董事长陈泽民所说,“产品不是检测出来的,是生产出来的,只要源头搞好了,生产把好关了,不用检测也是放心的。”他建议,在现有的“网格化管理”社会综合服务平台中导入食品安全检查反馈等职责。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在查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过程中,往往存在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等行为。对此,检察机关应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积极查办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严惩此类职务犯罪。

用台盟海南省委会主委连介德的话来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不仅要追究制售者的法律责任,还要严厉追究制售单位、监管部门责任。必须用最严苛的举措推动中国食品产业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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