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安食讯网 > 总站 > 社会调查

究因学校食堂中毒事件

发布时间2013-05-30 11:03:30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燕赵都市网

进入夏季,食品安全问题容易多发。尤其是学校食堂卫生安全问题,更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放眼全国,短短一个月内,青海大通、广西都安、云南富源等多地接连曝出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在河北省,4月26日,邯郸市一农村学校34名学生因饭后不适被送医就诊;5月11日,邢台市一乡村小学被曝多名学生食物中毒……

需要注意的是,在几轮教育布局调整之后,我省出现了许多农村寄宿制学校以及为住宿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食堂。这些食堂的经营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数众多的农村学校学生用餐安全。近日,本报记者就学校用餐安全问题赴河北省一些地方农村学校进行了实地调查。

规章制度不能形同虚设

“牛奶喝到嘴里有一种奇怪的辣味。”5月22日,青海省大通县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有学生后来这样向新华社记者描述他们当天的早餐。在大通县,那些喝了“辣味牛奶”的学生“不到十分钟,就头疼、恶心,最后晕倒在了教室里”。

“平常吃的火腿肠都是很细很细的,这次吃的是粗的,味道也不一样。”5月21日,邢台市一乡村小学学生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吃了火腿肠后,“肚子很疼,很疼”。

新华社的报道中,直斥营养餐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良做法:一些偏远地区的学校看似招投标,实际只是走走过场,还有一些学校连过场都不愿意走,采购的部分食材居然是“三无产品”。

而本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河北省内一些地方连续出现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也在于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饮食安全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更具戏剧性的是,就在我省某小学发生学生食物中毒前一天,当地刚召开过全县学校食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印发了一份《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围绕食堂管理提出了许多非常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禁止采购火腿肠等半成品。然而,这样的要求,根本没有被学校和食堂经营者放在心上。

事实上,我国在学校食堂管理方面已经出台多部法规:1990年国务院批准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6年教育部颁布《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共同颁发《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12年5月,由教育部、中宣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学校食堂的管理越来越重视,法规制度也越来越完备。

然而,正是因为这些法规并未被真正落到实处,才导致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频频出现。

就在我省,4月26日,邯郸市一农村学校34名学生因餐后不适被送医就诊;5月11日,邢台市一乡村小学被曝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

分析这些事件背后的成因,一位主管教育的县级领导认为,主要是认识不到位、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监管不到位和存有狭隘的功利私心等。

学校食堂不是谋利场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事故发生学校对规章制度的漠视?

从2011年秋季开始,针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学生营养不良的情况,中央财政每年拨付160亿元专项资金,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试点地区学生进行营养干预,惠及3000多万名农村学生。但新华社的报道显示,就是这样一笔钱,也被一些逐利者所觊觎,其中一个典型事例发生在广西百色那坡县。2012年,那坡县部分学校被曝学生每人3元的营养补助被供货商套利1元。

在我省,随着教育布局调整,大量寄宿学生的出现,使得农村学校成为投资者的一个新市场———各种资金和人士,纷纷开始进入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因为有利润可赚,一些专门针对学校食堂的餐饮公司应运而生。但在经营中,这些公司或为追逐更多利益偷工减料,或为优惠老师而克扣学生。

记者曾在一所乡村小学食堂看到,很少有学生舍得买菜,但老师们在食堂却可以吃饭半价。看来,是利益带来了老师的“半价饭”。由此令人担忧的是,这种利益在扭曲既有规范的同时,也容易诱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件。

记者注意到,去年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青岛第二十六中学,就没有通过招标采购,自行确定某公司经营该校食堂,而且名为托管,实为承包。而在我省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件中,也有家长指认,食堂经营者正是学区一位领导的亲属。

对此,有人士指出,割裂学校和食堂经营者之间的利益联系,促使学校行使监督权、管理权,并加强对其日常监管至关重要。国家法规中明确,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便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但据记者了解,现在很多学校食堂都采取对外承包形式。

事实是,一些经营者在利益面前,往往漠视了道德、良知,甚至法律的存在。

遗憾的是,在记者搜寻到的近期省内外关于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新闻报道和政府所公布的信息中,绝大多数隐藏了学校食堂背后的经营利益方。

事件追责必须到位

到5月25日,距青岛第二十六中学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已经过去了整整一年。

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该事件做出的通报显示,当地免去了第一责任人、出事学校校长的职务,另对5名教育管理工作者给予处分;同时当地法院也作出判决,承包该校食堂的公司经理、厨师长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事件过去一年之后,重提当地对该事件的处理,对于我省预防再次出现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有着重要借鉴和警示意义———因为到目前为止,公开可查的媒体报道中,我省尚未见在学校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后,有责任人受到类似的追责。

相反,在记者所进行的相关调查中,几乎所有被采访部门受访者都反复强调:“没事,没事,没啥大事!”

这样强调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心理因素,或者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从内心就认为这是小事一桩,对校园食品安全从未重视;或者害怕给地方形象抹黑……但总之一句话,就是缺少对事件的反思和内省。

也恰恰因为没有惩戒警示和反省,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在同一地方、甚至同一学校连续发生。记者调查发现,邢台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某小学,早在2011年就曾发生过学生食用扁豆角中毒事件。

专家介绍,我国现有的法规中已经明确,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扁豆角)等高风险食品。

无独有偶,邯郸某县一乡村小学曾于去年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原因是午餐时学生食用了学校食堂提供的炒扁豆角。今年4月26日,该县再次发生学生中毒事件,原因依然为学生食用了学校食堂没有熟透的扁豆角。

有人士指出,同样因素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如果第一次发生,完全可以归因为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缺乏相关知识,但多次发生,就显然是有关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职责了。

此外,由于农村学校运行相对封闭,除了政府有关部门的例行检查,学校食堂更多处于自我监管状态,如果不出现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很难了解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国内一些地方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也有学生家长呼吁,政府要加强对学校用餐安全的监督,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到这一工作中来。

责任编辑: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中国国家培训网食品安全综合服务平台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