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06-20 11:16:41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中商联盟食品科学研究院金融专业委员会


中商联盟食品科学研究院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商联盟食品科学研究院金融专业委员会(中文简称中商联食科院金融专委会)

第二条

中商联食科院金融专委会性质: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是中商联盟食品科学研究院设立的金融融资机构、金融政策解读机构、金融项目指导机构、金融咨询服务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等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宗旨: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金融发展的政策法规;

(二) 研究金融领域中的重大课题和实际问题;

(三) 培训金融行业专门人才;

(四) 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发展成长;

(五) 加强金融行业规范和企业自律管理;

(六) 保护金融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

构建金融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银行之间、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投资资本与项目之间联系交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推动中国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金融项目委员会涵盖项目:即各会员理事单位为食科院其他委员会会员量身定制的金融项目,会员多元化,固产品的多样性需各会员理事单位共同探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金融行业发展的各类问题,为会员开展业务提供投资咨询和管理咨询;

(二) 制定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

(三) 代表行业利益,为政府各类政策法律制定提供咨询建议;

(四) 举办各类交流活动,促进金融企业之间以及金融企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

(五) 作为我国金融行业对外交流的平台与窗口;

(六) 收集整理金融行业相关信息,定期发布金融报告,出版发行金融专业刊物,创办金融专业网站,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七) 培训金融行业专门人才;

(八) 政府交办和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

(三) 单位会员包括金融企业、金融行业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投资主体和活跃在金融领域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

(四) 个人会员是在上述单位会员及金融科研、教学、媒体等机构中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加入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基本情况材料;

(二) 经考察通过后,提交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会员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章程,执行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

关心、支持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的工作,参加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所需相关信息;

(七) 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一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理事;

(三)审议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理事会

第十七条

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理事会是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商联盟食科院金融专委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担任理事的条件:

(一) 具有1年以上(含1年)金融或相关从业经历;

(二) 经营业绩良好,在所在省市区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 积极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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