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法官苏辉涉嫌伪造证据并殴打拘捕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6-09-20 22:16:43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中国安全食品网

本站湖南讯( 通讯员  陈海波  胡阳 )有记者接到湖南市民投诉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法官苏辉,知法犯法,在办案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并殴打代理人后、还随意安上“扰乱法庭秩序罪”拘留代理人141天。让我们小老百姓有冤无处诉……


上图:湖南长沙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依法移交岳阳县法院,前期雨花区法院法官为何故意刁难?

据案件材料显示:2015年7月23日,原告谢蓝起诉被告刘林(化名)离婚一案,原告谢蓝提供她自己书写的2012年7月至2014年5月,居住在长沙市雨花区茂华国际的入住证明(该份证据当事人反映在后来的案件中被调包成了2015年6月18日,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分局黎托派出所张某某签字盖章,谢蓝书写的被告刘林的入住证明)和她自己名字的房产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没有民事离婚案件管辖权。该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处理金额数百万元,雨花区法院违法没有足额收取案件受理费,仅收300元。后来离婚案件被告刘林二审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没有民事离婚案件管辖权,将该案件依法移送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通知原告谢蓝依法补交未足额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原告谢蓝就撤诉了。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正常分案流程,离婚案件应该分配在民三庭办理。但不知什么原因,该案在该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民事案件的业务庭)法官苏辉手中办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2015年8月5日,法官苏辉仅打了一个电话给被告刘林,刘林明确告知苏辉自己与原告谢蓝在2014年5月25日,已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双方长期分居,自己根本没有居住在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没有离婚案件管辖权,并邮寄了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经常居住地证明和书面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依法移送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为何故意刁难?苏辉没有依法裁定案件管辖权。


上图: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录音证明两个假证据:法官苏辉等涉嫌伪造证据意欲何为 ?

据案件材料:2015年9月2日,法官苏辉才将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谢蓝提供的5份证据材料、1份长沙市雨花公安分局黎托派出所杜某某(副所长)签字盖章的刘林居住证明和1份长沙市雨花公安分局黎托派出所张某某签字盖章证明刘林2015年8月18日办理过居住证的证明寄给刘林。

刘林莫名其妙,自己没有居住在雨花区,更没有去黎托派出所办理过居住证,黎托派出所怎么会开具两个假证明?

刘林打电话给苏辉(并录音):法官苏辉结结巴巴说是他去去法院、公安局调取的,他说派出所的系统里打印不出来,就叫他们开了一个证明。还反问被告刘林你还提管辖异议吗?其后,刘林打电话给杜某某,张某某(并录音):他们说是法官苏辉带原告谢蓝和聘请的律师去开的。杜某某说,后来他觉得他开的证明不合适,他于2015年8月22日,已收回了证据原件,并告诫法官要搞清楚了开,要慎重开。张某某说是法官带原告谢蓝和聘请的律师去开的。刘林问张某某“我有没有办理过居住证?”张某某说“没有办过”。刘林问他“我没有办过,你为什么开具我办理过居住证的假证明?”他说“开了就开了”。打电话给茂华物业(并录音):物业工作人员也说是法官带原告谢蓝和律师去开的虚假证明,物业工作人员要刘林委托人去找他们,他们将虚假证明撤销。打电话给黎托街道广益社区居委会(并录音):工作人员说证明上他们的公章是非正常途径盖的。

上图:法官苏辉将健身房作临时法庭、到处有可活动器械

假“居住证”证明争议,引起代理人被殴打,拘捕141天

刘林于2015年9月8日,再次提出书面管辖异议,法官苏辉仍然没有在15日内依法裁定案件管辖权,答辩期亦未届满,被告刘林又突然收到了法官苏辉传唤被告2015年9月17日,庭前质证的传票。收到传票后,刘林看到传票写的被告不到缺席判决,想到法官竟然敢开具两个假证据,更怕法官再乱判决,由于自己身体生病,就委托哥嫂(即代理人)去参加庭前质证。因为原、被告的孩子在刘林的父母家里抚养,刘林的母亲要女儿、女婿去劝一下原告谢蓝为了小孩的成长尽量不要离婚。

被告家属反映:2015年9月17日清早6点,被告刘林的哥嫂、妹妹、妹夫四人来不及吃早饭,从湖南岳阳乘最早的车去长沙。他们见到杜某某,他赌咒发誓说他签字的假证明原件于 8月22日收回了,在法院绝对看不到他开的证明原件了(有录音)。四人来不及吃午饭赶紧往雨花区法院赶。他们从法院一楼、二楼、三楼逐楼找到四楼,一间一间房号核对,21间审判庭一间间找,都没看到传票上的A424室,法院审判庭指示牌上也没有传票上写的A424房,最后问法院的工作人员,才知道A424室是法院的健身房。

庭前质证尚未开始,法官苏辉说被告本人没来,不搞庭前质证了,代理人要求退回亲属关系证明,苏辉不肯退回,代理人质疑苏辉为什么带当事人去派出所开具假证据?为什么在健身房庭前质证?法官苏辉对刘林的哥哥殴打,把他哥哥打得蹲在地上。随后,刘林的哥哥逃出去,在门口走廊上脱了上衣,卷起裤腿,上身有八处长十六、七厘米在冒血的伤口,隔着T恤衫,衣服都被打破了,小腿上被踢得肿了一个很大的坨,周围全是淤青的(有现场照片)。门口几十、上百人在围观,代理人、妹妹都指着伤口,哭着对苏辉说,看,还没有开庭就被你打成这样,法官打人,要做法医鉴定。几人随后却被限制人身自由,由法警守着。代理人发短信告诉弟弟发生的事情:健身房庭前质证,被法官殴打被法官拳打脚踢,反说他打了法官,限制他们人身自由,派很多法警守住他们。弟弟回信息:拍照伤情,要求做法医鉴定。但至今法院和公安没给代理人哥哥做法医鉴定。当天晚上,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将代理人两人移交派出所,将代理人两人拘捕。直到2016年2月6日,才将代理人两人取保至今,家属要求还代理人一个清白。


上图:法官苏辉不穿法袍断案,让人看不懂,是否冒牌法官?

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对此案进行了点评

其后,就本案代理人:被告哥哥、嫂子的亲属咨询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著名学府知名学者、专家教授和律师张武意见,他们认为:

一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规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才可以调查收集证据,而且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被告刘林是否办理了居住证,是否在雨花区居住是原告谢蓝和聘请的律师刘志江可以依《律师法》第35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1条调取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法官不得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委托的律师。《法官法》第32条明确规定“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法官依法独立办案。诉讼中,法官苏辉带原告谢蓝和律师刘志江串通黎托派出所干警杜某某、张某某开具2份被告刘林根本没有办理过居住证和在雨花区居住的虚假证明,是明显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司法人员妨害作证罪。  

二是法律只保护合法、正当的法庭秩序。雨花区法院没有民事离婚案件管辖权,违法立案受理原告谢蓝起诉被告刘林离婚案件,没有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大前提。本案未依法裁定民事离婚案件管辖权,程序严重违法,是违法的庭前质证,不受法律保护。此次违法的庭前质证不是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不构成侵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雨花区法院有21间审判庭,当天下午有13间审判庭空着,更没有装修。2015年9月17日下午被告哥哥四人是从一楼、二楼、三楼、四楼逐个房间寻找A424室,根本没有封闭维修,许多法庭都是空着的。2015年9月28日、10月21日岳阳县总工会派去几个工作人员,现场查看、照相,21间法庭都没有装修过的痕迹(有照片)。此案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官苏辉提前一个星期发传票传唤被告违法庭前质证,法官苏辉不安排到有监控设备的审判庭,选择在没有监控的健身房地点违法。而且,被告哥哥多次质疑为什么在健身房庭前质证,法官苏辉更应该及时转移到有监控的法庭,事情就清清白白。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四条规定: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第二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案件开庭时必须着法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等。扰乱法庭秩序罪时间只能发生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从宣布开庭时起,到宣布闭庭时止;法官、书记员依法律规定着装,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当天,法官苏辉没有依法着法袍、连国徽都没有佩戴,没有依法介绍自己的身份。原告桌上没有原告牌,被告和审判员桌上牌子倒扣着,看不到是什么牌子,书记员也没有到场,现场也没有法警值守,没有宣布法庭纪律,没有宣布开始,非法的庭前质证没有开始。而且,查明当事人身份是书记员的工作,不是法官的工作,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外答复当天苏辉佩戴了国徽,法庭在封闭装修等,根本不是事实。

五是扰乱法庭秩序罪,聚众哄闹法庭是指纠集3人以上的多人,故意在法庭上或法庭周围起哄、闹事,干扰审判活动进行,目的是让合法的开庭无法进行。本案被告哥嫂是合法的代理人去参加法官苏辉传票通知的违法庭前质证的身份都是合法的。被告哥嫂没有聚众哄闹违法的庭前质证的行为,也没有导致庭前质证搞不下去的故意,他们是希望法官苏辉开始庭前质证,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手续。相反,是法官苏辉一直说“被告本人没来,不能委托代理人,庭前质证搞不成,不搞”。聚众哄闹是单方面的故意,法官应进行劝阻、制止,而本案是法官和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

六是法官伪造证据,殴打当事人,怎能反将当事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之前记者就此案采访苏辉,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十个质疑问题,但截止发稿之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直没有回复

对于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记者将继续关注,作后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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